(2017)豫0711执恢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世文与杨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文,杨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恢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世文,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杨连君,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陈世文诉杨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连君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