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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恢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世文与杨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文,杨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恢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世文,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杨连君,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陈世文诉杨连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连君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