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五龙乡大厂村委会茶山村小组与被申请人师宗县五龙壮族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宗县五龙乡大厂村委会茶山村小组,师宗县五龙壮族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师宗县五龙乡大厂村委会茶山村小组。法定代表人:谢贵芳。职务:村小组组长。地址:师宗县五龙乡大厂村委会茶山村。被执行人:师宗县五龙壮族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立光。职务:主任。地址:师宗县五龙乡狗街。本院在执行师宗县五龙乡大厂村委会茶山村小组与师宗县五龙壮族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师宗县五龙壮族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师宗县五龙乡大厂村委会茶山村小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