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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圆圆与王久亚、施坚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圆圆,王久亚,施坚勇,施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2011号原告:陈圆圆,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徐飞,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久亚,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梅陈伟,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彬,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坚勇,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余姚市。被告:施迪友(兼被告施坚勇的委托代理人,系施坚勇父亲),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原告陈圆圆因与被告王久亚、施坚勇、施迪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圆圆以已与被告王久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圆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圆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65元,减半收取计11332.50元,由原告陈圆圆负担。审 判 长  王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琴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