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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鹏与蔡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蔡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941号原告:金鹏,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告:蔡傲,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金鹏与被告蔡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金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鹏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鹏撤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计392.50元,由原告金鹏负担。审判员  张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