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鹏与蔡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蔡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941号原告:金鹏,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告:蔡傲,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金鹏与被告蔡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金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鹏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鹏撤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计392.50元,由原告金鹏负担。审判员 张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