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风与安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魏风,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迎南行政村112-4号,被执行人安长中,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安腰庄行政村安大营217-1号,魏风与安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安长中偿还魏风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魏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长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长中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长中,有车辆可供执行,已查封其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