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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青岛鸿翔石粉加工厂、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鸿翔石粉加工厂,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鸿翔石粉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云涛,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预交了执行费943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收入人民币70472.9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均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