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8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才、李茜与被告张天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才,李茜,张天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527号原告李安才。原告李茜。被告张天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才、李茜与被告张天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李安才、李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天舒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安才、李茜申请撤回对张天舒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才、李茜撤回对被告张天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安才、李茜负担。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