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超与被告李振、董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李振,董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476号原告:梁超。被告:李振。被告:董爽。原告梁超与被告李振、董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告梁超负担。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乃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