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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丹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9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丹,男,生于1989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罗丹伙同一绰号为“老李”的男子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境内,采用工具强行开锁的方式先后盗取摩托车三辆。其中,在华胥丽景苑小区内将被害人左某的红色豪爵摩托车一辆盗走,在公务员小区西门外将被害人何某的红色豪爵摩托车一辆盗走,在七里新区人民医院西门外将被害人牟某的白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华胥丽景苑小区内盗窃的红色豪爵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25元,在七里新区人民医院西门外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79元。同时查明,华胥丽景苑小区内被盗摩托车及七里新区人民医院西门外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因在公务员小区西门外被盗的红色豪爵摩托车未被查获,该车辆未作价格鉴定。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罗丹被阆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虽部分被盗财物因未进行价值鉴定,未计入盗窃金额,但在量刑中应予以考量。本案被盗财物数额已达到较大以上,则被告人三次盗窃的次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酌情从重考量。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丹应当赔偿被害人何某被盗红色豪爵摩托车的经济损失,其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罗丹退赔被害人何某被盗红色豪爵摩托车的经济损失,作案工具扳手、螺丝刀等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崇 阳人民陪审员  李大泉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松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