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献英与魏精昌、任文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英,魏精昌,任文端,卜京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初317号原告陈献英,女,族,住赵县。被告魏精昌,男,汉族,住赵县。被告任文端,女,汉族,住赵县。被告卜京茂,男,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孟媛,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献英与被告魏精昌、任文端、卜京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献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月敏陪审员 曹立存陪审员 XX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