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明、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明,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明,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民主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裕斌,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申请人王明因诉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朐县政府)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15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代理审判员王海峰、代理审判员沈小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王明以临朐县政府未依法给予其拆迁补偿为由,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朐县政府为王明在夏庄子村安置面积140平方米的安置楼一套。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3日,山东省临朐县(以下简称临朐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综合协调指挥部印发《临朐县房屋搬迁补偿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了“对搬迁范围内住宅房屋(含宅基地房屋)原则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的内容。2012年7月30日,临朐县营龙路搬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发布了《致营龙路范围内搬迁居民的公开信(一)》,对临朐县营龙部搬迁改造的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公示,其中有“以‘一处宅基地房屋调换一套安置楼房屋,互找差价’为原则”的内容。2012年9月4日,临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王明房屋搬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王明房屋货币补偿款121783元,临时安置补助费3960元,搬迁补助费1000元,奖励费10000元,项目款5940元,共计:142683元。2012年9月15日,陈佰德代王明签字领取了全部补偿款142683元,签订《搬迁补偿协议》、领取房屋补偿款均系陈佰德携带本人身份证、王明身份证代王明办理,王明本人对此知情。2012年9月10日、2015年7月10日,临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明父亲王兆刚先后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安置楼房协议》,王兆刚房屋搬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王兆刚得到安置楼房一套,面积为140.73平方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临朐县政府提交的临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营龙路指挥部货币补偿兑付明细表》、王明与陈佰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王明、临朐县政府双方庭审中一致的陈述,在临朐县营龙路范围内夏庄子村居民搬迁中,王明的舅父陈佰德接受王明委托,与临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对王明房屋搬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按照协议领取了王明房屋补偿款,并且,从王明之父王兆刚与临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搬迁楼房协议、安置楼房协议的事实来看,临朐县政府非临朐县营龙路范围内居民搬迁及安置楼房的实施主体,因此,王明要求临朐县政府为其安置楼房于法无据,依法应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以(2016)鲁07行初55号判决,驳回王明的诉讼请求。王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2016)鲁行终154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明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第一,临朐县政府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系伪造,王明未在协议上签字,也未委托其他主体代其签字,该协议的甲方临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第二,营龙路范围内居民搬迁的实施主体应为临朐县政府,临朐县政府具有依法安置的职责。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王明的舅父陈佰德持其本人及王明身份证代王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货币补偿方式并已领取补偿款,王明对签订协议以及领取补偿款等事实均知情。王明以未委托签订协议及领取补偿款为由,要求临朐县政府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安置房屋,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凤云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倩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