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930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己中,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经理,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邓正平,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利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