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彬与李勇进、薛慧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李勇进,薛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630-4号申请执行人:陈彬,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勇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薛慧芬,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担保人:赵海侠,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陈彬与李勇进、薛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期间,担保人赵海侠于2017年5月3日自愿用其债权(申请人赵海侠、被申请人行人王伟、生效文号为:(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38号)作担保,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李勇进、薛慧芬所欠申请执行人陈彬借款本金7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担保人赵海侠到期债权(申请人执行人赵海侠、被执行人王伟、生效文号为:(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38号)70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