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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宿州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路思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路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58号申请人:宿州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永安镇双庆河北堰滩。法定代表人:刘峰。被申请人:路思敏,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宿州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路思敏在银行的存款23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路思敏在银行的存款23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赵家刚所有的皖L×××××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