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豆鲜、李洗洗等与王会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王会娜,程全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1333号原告:豆鲜,女,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原告:李洗洗,女,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原告:李静静,女,1997年12月30日生,汉族。原告:李静雯,女,2010年11月19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豆鲜,女,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宝丰县石桥镇寺门村***号。系李静雯之母亲。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亢冠华,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娜,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程全意,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告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与被告王会娜、程全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鲜、李洗洗及其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亢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娜、程会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会娜、程全意偿还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50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2017年4月12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王会娜、程全意负担。事实和理由:王会娜、程全意与豆鲜之丈夫李国照系朋友关系,王会娜、程全意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8月18日分两次向李国照借款50000元、50000元,并约定借期为12个月、6个月,月利率均为2%。李国照通过银行转帐将钱转到王会娜的帐户上,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多次讨要无果。2017年2月12日李国照因病去世,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作为李国照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向王会娜、程全意主张还本付息的权利。王会娜、程全意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豆鲜、李国照原系夫妻关系,豆鲜、李国照共生育三个女儿,长女李洗洗、次女李静静、三女李静雯。李国照于2017年2月12日因病去世。王会娜、程全意系夫妻关系。李国照生前与王会娜、程全意相识,王会娜、程全意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8月18日分两次向李国照借款50000元、50000元,并约定借期为12个月、6个月,月利率均为2%,并出具欠条两份,内容分别为:“欠条今借到人民币陆万贰仟圆整(62000元)如到期不还,豫D×××××借款人:程全意王会娜2015.11.11”、“证明今收到李国照现金56000元整(伍万陆仟)如到期不还豫D×××××、现房产证归李国照所有。王会娜2017年2.18”诉讼中,通过询问王会娜,王会娜对借条的内容和借款的事实认可。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王会娜陈述一致,两笔借款的本金均为50000元,约定的月利率为2%,62000元中的12000元和56000元中的6000元均是借期内的利息,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提供2017年2月18日的借条落款日期系约定借款到期时间。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提供宝丰县石桥镇寺门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3日出具证明一份,以此证明李国照之父母均已去世。对此王会娜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宝丰县石桥镇寺门村委会的证明、欠条、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录音资料,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系李国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于本案所涉财产均享有合法债权。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向本院主张权利提供有王会娜、程全意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欠条,对借款的事实及欠条的内容王会娜认可,故对王会娜、程全意与李国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王会娜、程全意应承担偿还责任。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提供王会娜出具的2017年2月18日的条据,王会娜对该条据的内容和借款的事实认可,故王会娜与李国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王会娜、程全意系夫妻关系,王会娜、程全意未向本院提供该笔借款约定为王会娜的个人债务的证据,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向王会娜、程全意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关于本金的认定,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王会娜陈述一致,欠条中的借款数额包括了借期内的利息,两笔借款本金均为50000元,故本案两笔借款的本金均认定为50000元。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王会娜陈述一致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且欠条中的借款数额包括了借期内的利息,现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请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会娜、程全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豆鲜、李洗洗、李静静、李静雯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1日起,5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6年8月1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王会娜、程全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王昊珂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