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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永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亮(化名李明哲),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25日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世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伟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亮及辩护人李世广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并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永亮冒充学生身份,以做生意为由,骗取新郑市新村镇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胡某、王某、李某、朱某四人的信任,使用该四被害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贷款,后将骗得的贷款挥霍并失去联系。截止还款日,除李永亮已还部分,四被害人需偿还贷款数额为191796(连本带利)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永亮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王某、李某、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书证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永亮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在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李永亮系坦白、有前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永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被告人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永亮冒充学生身份,以做生意为由,骗取新郑市新村镇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胡某、王某、李某、朱某四人的信任,使用该四被害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通过“名校贷”、“梦想基金”、“蜜蜂资本”、“玖融金融”、“我来贷”、“佰仟”、“人人分期”、“99分期”、“京东”、“爱学贷”、“达飞即有分期”等各种贷款平台进行贷款,其中骗取王某进行贷款金额为63376元;骗取胡某进行贷款金额为24000元;骗取李某进行贷款金额为65582元;骗取朱某进行贷款金额为46714元,共计199672元。之后,被告人李永亮为王某还贷款本息18639.5元、为胡某还贷款本息5910.55元、为李某还贷款本息7700元、为朱某还贷款本息3850元。被告人李永亮将其余骗得的贷款挥霍并失去联系。另查,被告人李永亮于2016年10月4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于2016年10月9日由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民警押解出所。上述事实,由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永亮供述,第一个给他贷款的是王某,2015年10月份,他通过QQ认识了王某,他自称叫李明哲是华信学院老校区机电系学生,随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来他对王某说想在新区华信学院门口投资理发店但缺资金,他让王某用学生证和身份证申请贷款,王某同意后,在2015年11月份中旬一天上午他让王某拿着学生证和身份证,领着她到新郑市龙湖镇中国银行营业厅用王某身份证办理一张中行卡,后领着王某到升达大学附近一个门店让她申请贷款,第一笔是“名校贷”18000元;第二笔是“梦想基金”3000元;第三笔是“蜜蜂资本”6000元,一共是27000元。“名校贷”18000元,平台扣留押金3000元外,三笔贷款费用是十个点,一共扣除了2700元,一共是21300元,这些钱到账后被他吃喝消费完了。后没有钱了他骗王某说这笔钱要投资理发店不够让她再贷点,他带着王某到新郑西亚斯学校对面街上路西的一个门店用王某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办理了“玖融金融”1500元;“我来贷”1500元;“佰仟”5100元共计8100元。费用十六个点费用是1296元,到账6000多元,这些钱他用于消费了。后来他急着用钱骗王某没有钱给员工开工资,王某把她的生活费2100元给了他,后王某说没有生活费他陆陆续续还王某1300元左右。再后来他没有钱了通过QQ给王某联系说要投资网站让她再贷点钱,王某不同意,他说不给他贷的话以前贷的钱就无力偿还了,王某就又给他找了2000元,拿到钱后他自己消费了,钱花完后,他找到王某骗她说理发店要添设备和给工人发工资,他让王某到她们学校对面碧水蓝天小区申请“人人分期”5000元;“99分期”7388元;“京东”4000元,共合计16388元,贷款费用是十三个点,他把钱取走了供自己吃喝玩乐。到2016年5月份他给王某说要开个“广发金融”公司需要用钱,他让王某去找新校区联想店老板让他想想办法,王某在那里申请了“优分期”购买了一部“苹果6S”16G的手机,贷款4788元,他把手机拿走了并卖了,之后买了一台台式方正电脑和一部二手笔记本电脑,公司使用。后来公司需要办公用品没有钱,王某用手机申请“我来贷”贷款3000元,使用这笔钱购买办公用品。又供述王某连本带息需要还款额度69724.68元,他已经偿还14699.63元,还需还款55025.05元。第二个给他贷款的是胡某,2015年11月份左右他通过“陌陌”认识胡某,自称李明哲,2015年12月底的一天他约胡某出来说自己想创业手里有两三万不够,还需三万元让胡某用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帮帮他,胡某开始不愿意,他做了会工作胡某不说话了他就带着她去龙湖升达大学附近宾馆见到给大学生贷款的人谈,胡某听完后因利息太高犹豫了说回去再商量,他就带着胡某在新村一个小旅馆开了个房间第二天一大早送胡某回学校,到中午他接着胡某到新郑宏基王朝建行营业厅办了张储蓄卡,捆绑的是胡某的手机号,办好后带胡某去新郑西亚斯学院欧洲街孵化园里面一个工作室办贷款,工作人员递给两份材料,他让胡某填写,一份贷款是15000元,平台扣押3000元,第二份是6000元,手续办好后他们把材料给工作人员等贷款机构审核后才能放款,钱下来后他把卡从胡某那要过来查看到账大概是12000元,过了几天胡某说她收到一个包裹是一部苹果手机,他给胡某说把手机给贷款的地方送过去他们才会把钱打在银行卡里面,后来卡里增加了四五千元,他用于吃喝玩乐,在这个过程中他每月给胡某贷款平台连本带息支付1000元左右,大概还了五个月,在2016年6月份中旬因还不起,自己借的高利贷被债主逼得离开新郑去了郑州,后也就不再跟胡某联系。又供述胡某一共给他贷款24000元,“其中名校贷”18000元,需还款总额24588元,除去押金3000元,实际需还款21588元,他已经还款3415元;手机贷款6000元,需还款总额9001.98元,他已经还款2500.55元。第三个给他贷款的人是李某,2016年3月份他使用微信和李某认识,自称李明哲,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他和李某出来时说自己投资小吃因投资钱款不够希望她帮他一下,李某有点不愿意,他给李某做工作,后他让李某带着她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到老校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李某在几张单子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并把学生证和身份证拍照,单子上填上了李某的工商银行卡号,让李某贷的款分别是:第一笔(爱学贷)3000元;第二笔(名校贷)16000元平台押金3000元,贷款费用10个点1900元,实际到账14100元,这些钱到账后他没有拿来投资小吃生意而是投资在他在新村开的“广发金融”公司里,后钱不够用他又带着李某在“碧水蓝天”小区让李某办理(人人分期)5000元;(拍拍贷)2940元;(99分期)2990元,共计10930元,后3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他让李某再帮他贷点款,他带着李某在北门对面的碧水蓝天小区里又贷了四笔钱:(优分期)2300元到账;后来还有一部苹果手机,手机到后直接将4458元转到卡里面,优分期和手机共还款额度6700元;(闪银)3558元;宋艳磊给卡转过来6700元(苹果手机贷款和他给京东打欠条3700元);(报团贷)4499元,这些钱到账后除供他消费外,剩下的还胡某和王某的贷款了,后李某催他还款,他四月份第一次连本带息4000元给她还上了,五月份第二次还款给她送过去2000元,随后又转过去1000元,后李某催的急他陆陆续续少给她点。他一共让李某给他贷款50000多元,还款总费用60000多元,他给李某还了7000多元。第四个给他贷款的是朱某,2016年3月份他通过QQ和朱某认识,自称李明哲,后约朱某出来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在2016年4月底他和朱某说跟朋友在老校区附近合伙开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需要使用她的学生证和身份证贷款,朱某不同意,他给她做工作后同意,他带着朱某先在新郑宏基王朝附近建设银行办了张储蓄卡,捆绑的是他的手机号,办出来后他把卡拿走了,他带着朱某去新校区对面碧水蓝天小区办理贷款手续,一共贷了40000多元,朱某的钱到账后他都用来还王某、胡某、李某贷款月供上,剩下的钱用在他在新村开的金融公司里面。2、被害人胡某陈述,2015年11月份,一个自称李明哲的人通过QQ和她认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12月份一天下午,李明哲要见她说事情,见面后李明哲说他和表哥在新村镇开了个理发店,因装修急用钱让她用学生证和身份证在网上帮他贷款,她同意后李明哲先带她去新郑宏基王朝附近建行用她的身份证办了张卡,预留她的手机号,后他们坐车去西亚斯欧洲街一个门店办理学生贷款,她填写了两份资料,一份是贷款18000元,另一份是6000元,待审核后贷款到账,在2015年12月31日第一笔贷款14400元打到她账上,李明哲取走2000元,过了几天她收到邮寄的一部苹果6PLUS,收到手机后她把手机给办贷款的人送过去,办贷款的人给她卡上打了6000元,后李明哲再取钱她没有过问除了还钱时给他说声,平时他们不联系。到16年3月份李明哲又让她给他贷款她没有同意,到16年6月份李明哲跑了没人还钱了她就报警了。18000元的贷款李永亮还了5个月,每个月连本带息682元,共计3410元;6000元的贷款李永亮还了5个月,每个月连本带息500.11元,共计2500.55元。3、被害人王某陈述,2015年10月份,一个自称李明哲的人通过QQ和她认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在2015年11月份中旬的一天上午,李明哲让她带着身份证和学生证领着她到新郑龙湖中国银行营业厅,使用她的身份办了一张银行卡后领着她到升达大学附近一个门店让她申请贷款,第一笔是“名校贷”18000元;第二笔是“梦想基金”3000元;第三笔是“蜜蜂资本”6000元,一共是27000元,李明哲还了六个月,每月还款1548.34元。后李明哲又说钱不够,领着她到新郑西亚斯对面街上路西一个门店,使用她的身份证和学生证申请办理“玖融金融”1500元;“我来贷”1500元;“佰仟”5100元共计8100元,李明哲已经把“我来贷”1500元还清,佰仟”5100元已经还了六个月,每月还款600.8元。后李明哲找到她说急用钱给员工发工资她就把父亲给她的2100元生活费给了他,后来她以没有生活费为由李明哲陆陆续续还了她1300元,后李明哲找到她说需要投资网站需用钱她就又给他找了2000元钱,过了一阵子李明哲又以添设备和给员工发工资为由让她帮他贷款,她就拿着她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她们学校对面“碧水蓝天”小区申请“人人分期”5000元;“99分期”7388元;“京东”4000元,共合计16388元,李明哲还了两个月,每月还款1472.33元。后李明哲又让她申请“优分期”购买了一部“苹果6S”16G的手机,贷款4788元,他把手机拿走了并卖了,带着她买了一台台式方正电脑和一部二手笔记本电脑。后她上学没有生活费,李明哲拿着她的手机申请“我来贷”贷款3000元,钱都被李明哲拿走了,后来她联系不上李明哲才知道被骗了。4、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3月份一个自称李明哲的人通过微信和她认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二人见面李明哲提出让她帮他贷款,她同意后李明哲带她到老校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她在几张单子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并把她的学生证和身份证拍照,在单子上把她的工商银行卡号也填了上去,手续办理完毕后他带着她走了,让她贷的款分别是:第一笔(爱学贷)3000元到账;第二笔(名校贷)16000元到账还款额度20000元;后有个(人人分期)5000元到账;后来在3月13日(拍拍贷)2940元到账还款额度3000元;3月14日(99分期)2990元还款额度3000元,后在3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他让她再帮他贷点款,他带着她在北门对面的小区里又贷了四笔钱:3月18日(优分期)2300元到账;后有一部苹果手机,手机到后直接将4458元转到卡里面,优分期和手机共还款额度6758元;3月19日(闪银)3558元到账;3月22日宋某给她转过来6700元(苹果手机贷款和她给京东打欠条3700元);3月23日(报团贷)4499元到账还款额度5700元,这些钱到账后李明哲说他用来办事,李明哲四月份第一次连本带息4000元给他还上了,五月份第二次还款给她送过去2000元并对她说手里只剩这么多钱了,随后又给她转过去1000多元还差300元不够2000元,后她就联系不上李明哲了。李明哲一共让她给他贷款加上手续费65582元,李明哲还款7700元。5、被害人朱某陈述,2016年3月份一个自称李明哲的人通过QQ和她认识,后约她出来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在2016年4月24日下午,他说跟朋友在老校区附近合伙开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需要使用她的学生证和身份证贷款,她不同意,他给她做工作后同意,他带着她先在新郑宏基王朝附近建设银行办了张储蓄卡,捆绑的是他的手机号,办出来后他把卡拿走了,他带着她去办理贷款手续,一共贷了7笔,“爱学贷”3000元;“名校贷”15000元;“优分期”苹果手机6S4788元;梦想基金2800元共7588元;“京东白条”3888元;“佰仟金融”5100元;“达飞即有分期”4750元;“99分期”7388元,共计46714元。李明哲就给她还了一个月贷款合计3850元。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显示辨认被告人的过程。7、消费贷款申请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被告人利用四名被害人贷款情况和还款过程。8、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其前科情况。9、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显示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和案件的侦破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永亮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被害人的部分贷款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具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文凯人民陪审员  沈建萍人民陪审员  陈书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宇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