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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懿颖、王懿姿与被执行人王可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懿颖,王懿姿,王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懿颖,女,2011年4月18日生,汉族,幼儿园上学,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王懿姿,女,2011年4月18日生,汉族,幼儿园上学,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张旭,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可新,男,1984年12月1日,汉族,化公司人武部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王懿颖、王懿姿与被执行人王可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王可新的银行存款1395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2016年5月-2016年11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源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