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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汤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汤洪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6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华阳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8537401665。负责人:储玉保。被告:汤洪兵,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被告汤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