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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深圳远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我的免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远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我的免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571号原告:深圳远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50号鹏基商务时空大厦301。法定代表人:姚剑。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我的免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科盛路1、3、5号自编4栋1201房1210室。法定代表人:张东伟。被告:张东伟,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远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我的免费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张东伟及郑凤萍利用“我的免费网”非法经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远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348元,退还原告深圳远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蕾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人民陪审员  杨伟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月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