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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巩某、敦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巩某,女,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敦某,男,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关于巩某与敦某离婚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2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执行中,我院已经在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23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柴兴波执行员  梁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