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永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财,德金申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0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韩永财,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德金申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2号楼2层20585。法定代表人:朱琦。被执行人:朱琦,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韩永财申请执行德金申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申富公司)、朱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永财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永财称,其于2016年11月4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他人报警,朝阳经侦大队将德金申富公司和朱琦的所有财产暂扣,韩永财要求执行法院向朝阳经侦大队发送协助先予执行通知书,但执行法院拒不发送,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本院向朝阳经侦大队发送协助先予执行通知书,以维护韩永财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192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德金申富公司和朱琦偿还韩永财欠款本金29万元、利息3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2016)京0102执10517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本案不存在执行督促的法定情形,对韩永财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永财的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煜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