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书梅与李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梅,李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898号原告:高书梅,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飞,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民,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高书梅与李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高书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书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书梅撤诉。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肖 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