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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书梅与李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梅,李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898号原告:高书梅,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飞,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民,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高书梅与李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高书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书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书梅撤诉。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肖      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