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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春雨与蒋彩艳、蒋维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春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春雨,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彩艳,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维萍,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再审申请人谢春雨因与被申请人蒋彩艳、蒋维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4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春雨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的转让协议并不仅仅是个人财产的转让,也包括体彩投注设备和该设备的经营业权(即代理权)的转让,根据常州市体彩中心和所有经营体彩业主签订的代销合同范本及申请人与江苏省体彩中心客服人员和常州市体彩中心负责人的对话录音均证明彩票站点是不可以转让的。2、一审法院调查的常州市武进区彩票中心主任的证词没有被质证,不能作为判案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按照当事人约定的不得转让”之规定,再审被申请人不可以再转让给他人,导致一、二审的判决依据错误。4、一、二审法院关于合同中的强制规定属性认知错误,国务院制定的《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后果将导致相关合同行为无效。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合同无效的���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体育彩票店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实质是体育彩票04843站点的经营业主变更和个人有关财产的转让,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一审法院对常州市武进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所作的调查,经营业主变更登记没有时间限制,原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后,经体彩中心审核并上报后,一般均可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事实上造成申请人不能经营的客观原因是因其在经营过程中私自更换店面及销售的即开彩票的库存为0,违反了体育彩票销售站点考核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而非转让行为本身导致的。综上,谢春雨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春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