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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全元,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中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并出具结案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立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