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骆红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红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470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红林,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2001年7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彦刚,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骆红林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云03刑初99号刑事判决。骆红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9月11日,司机李某用其车牌为云A×××××的货车为吴姓男子(身份不祥,在逃)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运送菠萝到曲靖,在景哈装菠萝时,被告人李小嘎运送一些藏有毒品的纸板放入云A×××××货车厢底部。2012年9月12日11时许,李某驾驶的货车到达陆良县中枢镇西桥建材城北侧一临街商铺之间的巷道内,被告人骆红林指使骆念看着工人卸载菠萝并欲取车厢底部的纸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货车车厢底部的纸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415克。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骆红林被抓获归案。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骆红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骆红林及辩护人提出,骆红林系从犯,所运毒品的数量应为89.93克,羁押期间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骆红林羁押期间检举揭发同监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窝藏毒品的线索,与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不符,骆红林检举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12日,上诉人骆红林伙同他人运输64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查获,骆红林在抓捕时逃跑,后于2016年2月23日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清楚。另查明,骆红林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同监室犯罪嫌疑人马某窝藏毒品的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未从马某住处查获毒品。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获的毒品、已被判刑的同伙的供述、驾驶员李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骆红林对参与该起毒品犯罪的事实亦有供认。本案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骆红林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415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骆红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实施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骆红林掌握毒品来源,指挥他人转运毒品,作用较大,系主犯。骆红林及辩护人关于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货车驾驶员李某证实骆红林是整车货物的货主,同案犯骆念证实骆红林让其收好货车上所有夹藏有毒品“小麻”的纸板,足以证实骆红林应对货车上查获的全部毒品承担责任。骆红林及辩护人关于仅对部分毒品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骆红林将其在羁押期间听到一起关押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窝藏毒品的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并未根据此线索查获毒品,骆红林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骆红林不构成立功的意见,予以采纳;骆红林及辩护人相应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安机关从马某住处查获马某非法持有的300发子弹的犯罪事实,与骆红林的检举行为有一定关联,该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属可酌情从宽处理的情形。鉴于骆红林运输毒品数量大、犯罪后长期脱逃,且系累犯,综合衡量骆红林检举揭发的具体情节和案件其他情节来看,该检举揭发行为尚不足以影响到原判对骆红林的量刑。骆红林及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维持原判的量刑意见,应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骆红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丁万虎审判员 梵丽英审判员 席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