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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清山会议中心与濮卫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清山会议中心,濮卫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90号原告:苏州高新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清山会议中心,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稼先路35号。负责人:肖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嫄雅,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卫明。原告苏州高新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清山会议中心与被告濮卫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高新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清山会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餐费、房费计652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老客户,自2016年起一直在原告处就餐和住宿,并签单消费,至2016年8月被告共计欠款65204元。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高新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清山会议中心与苏州建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被告濮卫明系苏州建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并未签字;且双方的对账单上载明的是苏州建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濮卫明在确认人处签字;综上,原告起诉的被告濮卫明并非拖欠原告欠款的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高新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清山会议中心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71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琰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