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红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红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38号罪犯杨红林,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6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自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5月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杨红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认定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红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