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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戚红与李瑞善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红,李瑞善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810号原告:戚红,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卓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善,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戚红与被告李瑞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戚红诉称,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名下南京旷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60.78%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1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瑞善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持有股份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以持有股份的公司所在地为管辖依据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应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瑞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秀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