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颜约刚与张小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约刚,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颜约刚,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8198110244414,住重庆市荣昌区向阳路182号14幢2单元1-5。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身份证号码620123197902154111,住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高营村大池泉社113号。本院在执行颜约刚与张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张小龙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以及其所在村民小组长的证词证明,被执行人张小龙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临控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恢1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