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赵战斌,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吴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0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收缴被执行人吴某某罚金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0103执63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宗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