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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林茂源、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茂源,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林尖兵,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林茂源,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4413642-9。法定代表人林尖兵。被执行人林尖兵,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2913395-9。法定代表人杨林聪。林茂源与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林尖兵、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47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茂源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林尖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茂源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31700元、申请执行费82531元;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0日在(2016)浙1081破申4号案中裁定受理王诠对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被执行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13日在(2017)浙1081破申1号案中裁定受理浙江省东阳市东磁诚基电子有限公司对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待其先向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予以清偿。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林尖兵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北路36弄6号的不动产,该财产已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设定抵押,该财产的价值经征询相关部门及申请人,实现抵押权后已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为避免无益拍卖,暂不启动对该财产的处置程序。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