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姜红梅与俞吕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梅,俞吕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837号原告:姜红梅,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俞吕楠,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红梅诉被告俞吕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红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琳俊?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