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陈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陈永亮,胡喜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东楼。法定代表人:杨俊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帆,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亮,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喜彬,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永亮、胡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尤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沛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