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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张昌洪与梁平县恒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洪,重庆恒都饲料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梁平县恒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056号原告:张昌洪,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唐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重庆恒都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文昌东路777号新区(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63455252H。法定代表人:田育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新区(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3929512G。法定代表人:秦亚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天鸽,女,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梁平县恒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双河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80000098051-1-1。法定代表人:冯纪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昌洪与重庆恒都饲料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梁平县恒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6.00元,减半收取17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