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守明与郭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明,郭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766号原告陈守明,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郭自军(又名郭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陈守明与被告郭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守明于2017年6月26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