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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守明与郭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明,郭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766号原告陈守明,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郭自军(又名郭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陈守明与被告郭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守明于2017年6月26日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