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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薄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299号原告薄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薄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和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款8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我借款10000元;于2016年3月24日向我借款60000元;于2016年3月26日向我借款10000元,并分别为我出具了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支拖不还,故提出上述请求。被告陈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4日、3月24日、3月26日,被告三次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三枚,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现被告未将上述借款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债务人应履行偿还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薄某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占审 判 员  周明江人民陪审员  杨振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利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