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栋交通肇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03刑监1号张栋:你因交通肇事犯罪一案,对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宝刑一终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张栋交通肇事犯罪的基本事实、情节是正确的,有证人刘某、李某、肖某、贾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金台交警大队民警李某2、马某证实其接报出警查获肇事车辆,申诉人张栋在驾驶位乘坐并陈述是其驾驶的车辆。公安机关勘验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证人赵某、李某1的证言证实事发后张栋给其打电话告知的情况。申诉人张栋在公安机关亦曾多次供认,足以定案。在申诉中,张栋虽然提供了贾某1、容某、孙某、魏某的证言,但上述证言的内容并不能直接、客观的反映出案发当时真实情况。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