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先平与杜先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先平,杜先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23号原告:杜先平,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梅(系杜先平之妻),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杜先学,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先平与被告杜先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交纳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先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