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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渠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渠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965号原告:重庆渠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开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忠,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晓雪,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小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渠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渠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渠正建筑劳务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渠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越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人民陪审员  吴盛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曙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