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919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66号科技东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9073045-3。法定代表人:曾祥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星,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城,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连,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成唐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冬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