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磊与李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李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51号申请人:张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霍州市大张镇西张村人。被执行人:李盼,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霍州市大张镇西张村人。张磊与李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短期内无法正常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武昌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陈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