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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杰与陆俊生、聊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陆俊生,聊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290号原告:徐杰,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安,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俊生,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聊友建,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余福,兴化信正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杰与被告陆俊生、聊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安、被告聊友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余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俊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杰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陆俊生、聊友建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陆俊生、聊友建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陆俊生、聊友建承担。事实和理由:许存宏在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徐杰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于同日出具借据和借款协议书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1日止,利息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陆俊生、聊友建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聊友建偿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陆俊生、聊友建偿还利息至2016年7月10日。尚有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16年7月11日至今的利息未偿还。原告徐杰向被告陆俊生、聊友建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陆俊生未答辩。被告聊友建辩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徐杰未按借条和协议约定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保证合同也无效。2、即使保证合同有效,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徐杰与被告聊友建重新达成协议,原告徐杰同意被告聊友建只对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聊友建按重新达成的协议已偿还了5万元本金,只应当对5万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1日,许存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杰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1日止,利息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陆俊生、聊友建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聊友建于2016年3月23日偿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陆俊生、聊友建偿还利息至2016年7月10日。尚有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16年7月11日至今的利息未偿还。原告徐杰向被告陆俊生、聊友建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徐杰委托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杰、被告聊友建的当庭陈述、借据、借款协议书、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凭条、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徐杰、被告聊友建确认,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借款20万元有无交付。二、原告徐杰与被告聊友建有无重新达成协议,被告聊友建是否只对本案借款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本案借款20万元已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原告徐杰认为本案借款20万元系通过银行转账19万元、现金给付1万元的方式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原告徐杰当庭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借据(借据中记载了“打卡19万现金1万”字样)、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凭条(从转账凭条中可看出2015年2月15日从原告徐杰的银行账户转账19万元至许存宏账户),从原告徐杰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徐杰的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聊友建虽认为该转账凭条与本案无关联,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故本院认为原告徐杰已将借款20万元交付给了许存宏。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原告徐杰与被告聊友建未重新达成协议,不能认定被告聊友建只对本案借款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聊友建认为与原告徐杰重新达成协议、原告徐杰同意被告聊友建只对借款中的1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徐杰不予认可,被告聊友建应当提供证据证实,但被告聊友建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综上,许存宏向原告徐杰借款20万元,被告陆俊生、聊友建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在原告徐杰催要时,被告陆俊生、聊友建均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被告陆俊生、聊友建逾期不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徐杰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俊生、聊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杰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陆俊生、聊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杰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800元,由被告陆俊生、聊友建负担,此款原告徐杰已预交,被告陆俊生、聊友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於 建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霏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和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