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海、陈银梅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1,陈银梅,苏志君,苏某2,苏某3,胡玉,苏某4,苏某5,苏银香,苏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9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某1,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银梅,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志君,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某2,男,200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苏某2的法定代理人:苏某1,基本情况同上。(系��某2父亲)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某3,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玉女,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某4,男,200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某5,男,201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苏某4、苏某5的法定代理人:苏某3,基本情况同上。(系苏某4、苏某5的父亲)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银香,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花,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诉讼代表人:苏某1,基本情况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刘斌,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某1等十位上诉人因土地承���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3民初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苏某1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上诉人就涉案土地既未与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又没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诉人提供的苏玺等多名群众证明、苏某1爷爷苏登的晋绥边区土地证、苏清德农业税手册及白西沟村委会证明,均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上诉人承包了涉案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综上,苏某1等十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军明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李中祥二○一七年六月二���六日书记员 白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