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家平与何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平,何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781号原告:陈家平,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兰,女,1984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立兵,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陈家平与被告何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平负担。审 判 长 彭 蜀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人民陪审员 游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