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凌晓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凌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郫县郫筒镇东大街65号。主要负责人:罗晓东,行长。被执行人:凌晓英,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凌晓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依据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450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但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45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