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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陆胜寒与陆鑫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胜寒,陆鑫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261号原告:陆胜寒,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陆鑫,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胜寒与被告陆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胜寒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小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