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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太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9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太红,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卞淼浩,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太红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5月11日立案后,因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5月15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太红及其辩护人卞淼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太红于2008年至2016年10月期间,分别在江阴市文定菜场、天鹤菜场、周庄农贸市场、南闸农贸市场、西园一村等地,当场泡制蛇酒并出售给金某、张某、王某1、蒋某、殷某、谢某等人,共计15瓶。公安机关在上述蛇酒中查扣到眼镜蛇9条。被告人杨太红于2016年11月15日向彭某(另案处理)收购眼镜蛇6条、竹叶青蛇4条、中国水蛇5条、尖吻蝮蛇4条及短尾蝮蛇4条,后在文定菜场旁出售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眼镜蛇均为舟山眼镜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属控制贸易的物种。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太红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太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买卖眼镜���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并不清楚眼镜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不清楚其买卖的眼镜蛇是人工饲养还是野生,请求法庭能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太红限于其文化水平并不知道舟山眼镜蛇属于国际公约附录中的保护动物,主观上并不明知,也没有故意触犯法律的直接故意;2、被告人杨太红系初犯,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太红分别在江阴市文定菜场、天鹤菜场、周庄农贸市场、南闸农贸市场、西园一村等地,将眼镜蛇、尖吻蝮蛇、竹叶青蛇等蛇当场泡制成“五蛇酒”向他人出售,其中向张某、蒋某各出售1瓶,向王某1、殷某各出售2瓶,向谢某出售4瓶,向金某出售5瓶,共计15瓶。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蛇酒中查扣眼镜蛇(制品)9条。2016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杨太红将购自彭某(已判刑)处的蛇在文定菜场旁摆摊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蛇(活体)23条(包括眼镜蛇6条、竹叶青蛇4条、中国水蛇5条、尖吻蝮蛇4条及短尾蝮蛇4条)。江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接收公安机关移交的上述活体蛇后,暂养保存在“江阴市璜土国中水产行”(经行政许可经营眼镜蛇等野生动物)。由于受制于养殖条件陆续全部死亡,死蛇由江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依据相关规定作深埋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涉案15条眼镜蛇(活体及制品)均为舟山眼镜蛇(Najaatra),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属控制贸易的物种。另查明,被告人杨太红向彭某非法收购的眼镜蛇,系彭某从曾某1(湖南怀化人别名曾某2)购得,曾某1依法取得了经营眼镜蛇的行政许可(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杨太红及彭某均未取得经营眼镜蛇的行政许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太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调取或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彭某、王某1、殷某、张某、谢某、金某、蒋某、孙某、宋某、梅某、徐某、戚某2、戚某1、王某2、曾某1等人的证言,江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因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的需经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本案中,被告人杨太红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属控制贸易的舟山眼镜蛇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太红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太红及其辩护人提出对涉案眼镜蛇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杨太红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知道眼镜蛇是保护动物,不能随意买卖,但以为可能是养殖、反正不是自己抓的,想赚点钱就心存侥幸去卖了”,该供述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所买卖的眼镜蛇为保护动物,至于其是否认知到眼镜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程度并不影响定罪;此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来源既有野外原生也有人工养殖,上述司法解释也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杨太红具有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杨太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就量刑方面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太红归案前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也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提出的对杨太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太红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9条眼镜蛇(制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黄 剑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