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7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董卫与郝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郝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民初379号原告:董卫,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郝春红,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董卫诉被告郝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春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郝春红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9日,被告郝春红从原告董卫处借款人民币45000元,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款协议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郝春红未答辩。原告董卫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董卫提交的被告郝春红亲笔签名的借款协议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6月9日,被告郝春红向原告李志红借现金45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借款协议今有郝春红于2015年6月9日借到董卫现金45000元(四万伍千元)(指纹)借款人自愿为付款人付利息(无)……借款人:郝春红(指纹),身份证号,电话137××××7906。付款人:董卫,身份证号,电话157××××4422.2015年6月9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郝春红向原告董卫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春红偿还原告董卫借款450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郝春红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月   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张翼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