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润路**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润路**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明珠路名珠商务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五(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7598.78元,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旭光审 判 员 马东旭审 判 员 张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乾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