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建富与秦丽丽、秦桂雨、崔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富,秦丽丽,秦桂雨,秦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富,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拉菲庄园。被执行人秦丽丽,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被执行人秦桂雨,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被执行人秦佳佳,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王建富与秦丽丽、秦桂雨、崔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丽丽、秦桂雨、秦佳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建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王建富确认被执行人秦丽丽、秦桂雨、秦佳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富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丽丽、秦桂雨、秦佳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建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丽丽、秦桂雨、秦佳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